【懶人包】職安卡是什麼?上課與考試實戰經驗分享
最近參與太陽能工程時,聽到一個新的職安認證制度「臺灣職安卡」,部分大型工程、公共工程已陸續導入職安卡認證制度,未取得職安卡的工程人員將無法進入施工,於是我將自己取得職安卡的經驗,以及對職安卡的認識,寫成這篇文章分享讀者。
一、臺灣職安卡是什麼
簡單來說就是勞動部職安署針對營造業勞工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6小時課程,結訓並考試合格的證明卡。
由於營造業常有層層轉包的特性,真正到現場施工的人員中,有部分對危害防護的意識較為薄弱,勞動部職安署目前正推動臺灣職安卡認證制度,也是為了要加強施工人員安全教育訓練,進而提升施工安全知能。
二、臺灣職安卡有何不同
過往參加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6小時課程,結訓並考試合格,會頒發一張合格證,但坊間傳說這張合格證可以花錢買到,甚至連課也不需要上。
職安卡其中一個目的,就是要杜絕這種"買卡"情形發生,由勞動部職安署統一控管與頒發。
原本持有臺北市職安卡及臺中市工安卡者,可直接申請換發臺灣職安卡,無須重複上課。
三、個人報名
- 職安卡各訓練機構課程費用約每人1000~1500元
- 個別報名有兩個方式可以查詢訓練課程資訊
- 第一:臺灣職安卡官網查詢教育訓練開課時間
- 第二: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查詢教育訓練開課時間
四、團體報名
若能湊滿20人以上,即可與訓練中心洽談,請授課老師前往公司內部團體上課,前提是須有可容納足夠人數的教室,且教室內須備有投影設備、投影布幕,並確保學員皆有課桌椅,我當時參加的便是團體報名方案。
五、上課前
- 上課時間:上午09:00~12:00/下午01:00~04:00
- 報到時間:08:30~09:00
- 報到後需出示身分證核對身分
- 電腦攝影機拍照,提供於職安卡上的識別照
- 在簽到表上簽名
- 實際到場會有一名授課老師以及一名助教人員
- 可以下載臺灣職安卡教育訓練教材
六、上課中
上課過程中老師會提醒考試重點,講到課程內容就會提醒一下大概會怎麼樣出考題,也會稍微說明考題型態為是非題或選擇題。
課程中,結合我在太陽能工程發生的真實案例,近期施作的開挖工程正好涉及開挖深度與擋土設施的法規查詢需求,所以針對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做了一些研究筆記。
比對老師課堂上的簡報,似乎與我印象中的法規條文有所不同,於是立刻打開Evernote(我的第二大腦)搜尋筆記,一經比對果然法規條文有所修改更新,這也是我們上這類課程所能得到的收穫。
此外,老師在課堂上分享的職業災害真實案例,以及對危險發生原因的分析,也讓我們獲益良多,畢竟生命不能重來,能夠減少更多危險因子,就能提高更多生命安全保障。
七、職安卡考試內容
- 上午與下午各需簽到一次
- 上課人員全程錄影
- 考試時間:下午04:00~04:30
- 用手機考試,題庫有是非題、選擇題
- 實際上考試題目並不困難,只要具備基本的職安觀念,並掌握課堂上老師提示的重點,即可順利通過
- 我們這一梯次約30人,全數通過考試
八、職安卡APP
下載臺灣職安卡APP,點一下職安卡按鈕即可在手機上展示虛擬職安卡,掃描虛擬職安卡上的QR
Code可查詢勞工基本資料與訓練資料,基本資料包括緊急聯絡人與電話,訓練資料則涵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歷程。
九、職安卡回訓規定
取得職安卡訓練合格後,每3年需接受至少3小時的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十、小結
臺灣職安卡對於考試而言或許不是一項很難合格的證照,然而,在整個上課過程與認證制度中,我認為真正重要的並非如何通過考試,而是上課過程中我們如何提升在工地的危害意識,增加更多自我保護的可能性。
因應勞動部職安署推動臺灣職安卡認證制度且適用營造業工程人員,而太陽能工程屬營造業性質,建議所有參與太陽能工程的相關人員皆應取得職安卡訓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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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只有一般安全衛生教育,並沒有規定要甚麼卡,明確的說,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裡,根本沒有發卡這種東西,只是各辦訓單位幫他的訓練證明取一個名子而已,所以才會五花八門,黃的、綠的、藍的......搞得大家好混亂啊……一定要有某某職安卡?不然會被罰錢?這張卡只有台北能用?這張卡是全省都可用?這張卡是事業單位用......?
回覆刪除其實~那麼多種卡,都是一般安全衛生教育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根本沒有提到任何卡的名稱,那只是大家對一般安全衛生教育的簡稱或某些訓練單位幫卡片證明取一個名子而已,搞得大家一頭霧水,然後再來澄清沒有一定要持有某某職安合格證明的義務,只要受過一般安全衛生教育就可以,受過某某職安卡,也等同受過一般安全衛生教育……
不知有幾個人知道,事業單位就可以自己辦訓了,那就是工作前的勤前教育之一?那些宣導要到指定機構上課,更有些單位指定要某種卡,這都是於法無據不合理的要求,有沒有圖利特定機構的意圖?那就交給大家心中那把尺來判斷了。
為維護事業單位所屬勞工工作安全,請依據下列法規對所屬員工或其承攬人所屬勞工辦理一般安全衛生教育吧~
事業單位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自行辦理一般安全衛生教育(截錄摘要引述條文)
第 17 條
第1項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 20 條
第一項 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得由下列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辦理:
第八款 事業單位。
第三項 事業單位辦理第十七條之教育訓練,
應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後,始得對外招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二款 事業單位對所屬員工或其承攬人所屬勞工辦理之非經常性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事業單位辦訓請準備課程表相關之訓練計畫、受訓人員名冊、簽到紀錄、師資及課程內容、訓練教材,課程紀錄保存三年。
感謝您分享資訊。
刪除台灣職安卡那是一個華而不實、剝削勞工、勞民傷財、疊床架屋、矛盾又畸形的職安教育政策,是不是有圖利的問題?你還要當壓榨勞工、斂財的幫兇嗎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51&t=7072681
回覆刪除感謝您分享資訊。
刪除文中有提到杜絕買卡的情況,才出現職安卡的。
回覆刪除杜絕買卡?政府帶頭把這個教育操作成取財(不好說斂財)的工具,職安法、職安教育訓練規則...根本沒有"卡"這種東西好嗎?請告訴我是哪一條法規有"卡"這種東西?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就是公司對員工的勤前安全教育,結果政府要勞工多花錢再去特定地方打瞌睡、滑手機、聽一些跟自己工作不相干的規定,那跟買卡區別在哪邊?只是多讓勞工損失一天的工作而已,一千多塊是有些人好幾餐的餐費ㄟ,為了生計,有人為了上課,中午沒錢吃飯ㄟ,為什麼要這樣刁難勞工呢?如果為了勞工安全,如何加強維護設施標準、安全稽核、自動檢查、作業程序.......才是正道吧!以目前勞工約一千萬人都需要到特定機構上課計算,這讓人民每年需要多花數十億的金錢支出,數百億的社會成本,剝削勞工職安教育產業鏈?
刪除所以,我現在有科學園區的工安六小時(一般作業),科學園區工安六小時(營建類),還有台灣職安卡,三張卡,然後,三年都得回訓,這到底是為什麼?我沒買卡,都是請一天假,繳錢上課的。
回覆刪除所以說啦,台灣職安卡是個華而不實,矛盾又畸形的教育制度,為了避免勞工重複訓練,制定一個讓勞工重複訓練的制度,這是哪招阿?詳請參考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51&t=7072681
刪除團體報價單,為何要先刷卡付費,是不是就是買卡操作?
回覆刪除職安卡不是問題,但「強制+指定機構+取代雇主責任」才是真正的危險-自辦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6小時/職安卡/公司是法定訓練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不能被消失
回覆刪除🔥最近政府研擬將台灣職安卡制度強制推行,表面上是「提升安全」,
但實際內容卻正在悄悄走向一個全球少見、甚至沒有國家敢做的方向:
強制上課 + 指定少數機構 + 費用翻倍 + 取代雇主責任
這不是安全制度,
這是把「安全」變成「市場」,把「責任」變成「收費」。
🌍 先講國際:所有國家都有卡,感覺職安卡好像是符合國際思維?
事實上!沒有國家這樣玩
澳洲 White Card、英國 CSCS、新加坡 CSOC、香港 Green Card、日本技能講習……
全球制度的共同點只有一個:
**卡=最低基礎安全知識(補強)
雇主教育=現場安全訓練(不可取代)**
沒有任何國家把政府課程拿來取代雇主的法定義務。
沒有任何國家把制度擴張到「所有人都要卡」。
沒有任何國家把訓練市場變成「指定少數機構」。
台灣現在正準備做的,就是全球沒有國家敢做的事。
💥 台灣現在的方向:完全背離國際職安法精神
政府想把職安卡變成:
• 進工地就要卡
• 研擬所有行業都要卡
• 不採納雇主提供教育、導致雇主不用教,勞工自己去上課
• 外訓 600–1000 元 → 指定機構 1600 元(直接翻倍)
• 市場從自由競爭 → 政府指定、準壟斷
這不是安全制度,
這是「把雇主責任外包給勞工」+「把訓練市場集中化」。
⚠️ 強制+指定=市場壟斷
原本外訓單位 600–1000 元,市場自由競爭。
政府若只指定少數機構:
• 價格自然上升(因為沒有競爭)
• 1600 元只是開始,不是終點
• 供給變少、需求變強制,價格只會越來越高
這就是典型的「政策製造壟斷」。
⚠️ 費用翻倍=勞工負擔加倍
很多勞工是自費上課,還要少賺一天工資。
雇主提供教育0元 → 600 元 → 1600 元,對日薪工、臨時工衝擊最大。
安全教育本來是雇主的義務,
現在卻變成:
雇主依法實施教育被否定,「勞工自己去指定單位上課、自己付錢、自己負責。」
這完全違反《職安法》的立法精神。
⚠️ 雇主責任被弱化=事故風險上升
政府想用職安卡取代《職安法》第 17 條的 6 小時雇主教育。
但國際制度都明白:
**政府課程教的是通則
雇主教育教的是現場危害(這才是救命的)**
沒有任何國家把兩者混為一談。
⚠️ 職災司法判例也不看「卡」
台灣的職安事故判決一再強調:
• 雇主是否安全教育
• 雇主是否告知危害
• 雇主是否管理風險
法院從來不會因為「工人有沒有卡」,或是「雇主已經花錢讓勞工取得卡」而減輕雇主責任。
因為卡不能代表現場安全。
⚠️ 重複訓練不是問題,形式化才是問題
台灣職安卡其目的包含避免勞工重複訓練,浪費資源?」
每個現場狀況不同,危害因素也不同,重複訓練怎麼了?
真正的安全教育本來就需要:
• 耳提面命
• 苦口婆心
• 反覆叮嚀
• 每日提醒(toolbox meeting)
• 現場危害即時更新
會覺得「浪費」的,通常是把安全教育當成形式業務的人。
真正的安全,不是靠一張卡,而是靠現場管理。
🎯 一句話總結:
職安卡不是問題,
把職安卡變成「強制+指定+費用翻倍+取代雇主責任」才是最大的問題。
這不是安全制度,
這是制度走偏、責任錯位、成本轉嫁、壟斷成形。
真正的安全,永遠來自現場,而不是一張卡。
為強制推動臺灣職安卡,勞動部修正《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修正草案第十一條之二,提出「授權不明確、違反法律保留、行政越權、排除自訓制度、政策製造壟斷、雇主責任不可取代、契約不得創造法律未規定義務」等重大法律疑義。
回覆刪除一、條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授權不明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修正草案新增: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於事前使其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但母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僅規定:
# 雇主應使勞工接受必要教育訓練
# 雇主應保存訓練紀錄
# 訓練方式由《教育訓練規則》規範
母法並未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訓練方式、指定訓練單位或排除雇主自訓。
因此,本條文屬於:
# 授權不明確
# 超越母法授權範圍
# 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原則
二、此條文將導致「中央指定訓練=唯一入場門檻」,屬行政越權
若主管機關以此條文為依據,要求:
無卡不得進場
必須接受中央指定訓練
排除事業單位自訓
則將造成:
# 行政命令創造法律未規定之義務
# 限制人民工作權(重大基本權)卻無法律明文
# 以行政規範取代法定訓練制度
此屬典型行政越權。
三、事業單位依法自辦訓練為法定制度,行政機關不得排除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20 條:事業單位本身即為法定訓練單位
第 17 條:含課表之訓練計畫、師資、教學內容及教材、名冊、簽到、等紀錄=法定訓練證明方式
因此:事業單位依法自辦訓練+完整紀錄=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法定訓練證明方式。
修正條文若被解讀為排除自訓,將:
# 抵觸上位法
# 破壞現行法制
# 造成執法混亂
# 侵害雇主法定權利與義務
依法無效。
四、雇主教育訓練責任不可被取代,中央指定訓練不得凌駕雇主義務
《職安法》立法目的明確:
# 雇主負責教育訓練
# 雇主負責危害辨識
# 雇主負責現場管理
# 雇主責任不可委外、不可形式化、不可以卡片取代
修正條文卻變成:雇主責任 → 變成中央指定訓練單位的責任。
這將導致:
# 雇主誤以為「有卡=免責」
# 現場訓練被形式化
# 安全管理倒退
# 與《職安法》立法目的相牴觸
五、 強制+指定=市場壟斷
原本外訓單位 600–1000 元,市場自由競爭。
政府若只指定少數機構:
• 價格自然上升(因為沒有競爭)
• 1600 元只是開始,不是終點
• 供給變少、需求變強制,價格只會越來越高
這就是典型的「政策製造壟斷」。
# 費用翻倍=勞工負擔加倍
很多勞工是自費上課,還要少賺一天工資。
雇主提供教育0元 → 600 元 → 1600 元,對日薪工、臨時工衝擊最大。
安全教育本來是雇主的義務,現在卻變成:
雇主依法實施教育被否定,「勞工自己去指定單位上課、自己付錢、自己負責。」
六、契約自由不得創造法律未規定之入場義務
實務上,政府已利用國營事業、公共工程、總包或業主可能以契約要求:
僅接受臺灣職安卡
無卡不得進場
不承認事業單位自訓
但依民法契約自由原則:
# 契約不得違反強行法規
# 契約不得排除法律已明定之訓練方式
# 契約不得創造法律未規定之義務
因此:任何排除法定訓練紀錄、強制特定卡片之契約條款,均屬無效。
七、建議修正方向
# 刪除增加條文,讓訓練回歸教育訓練規則
或
#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之作業人員,應使其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完成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訓練證明以同規則第十七條所定之訓練紀錄為之。」
八、結語
本意見書旨在確保:
# 法規修正符合母法授權
# 不因行政擴權而排除自訓
# 不因條文模糊而造成業界混亂
# 不因政策製造市場壟斷
# 不因卡片制度而削弱雇主責任
## 不因契約誤用而"侵害勞工工作權"
安全教育的核心是雇主責任,而不是卡片形式。
法律已明定的訓練方式,任何單位都無權否定。